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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企業納稅人服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宜昌市企業納稅人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Yichang Enterprise Taxpayers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YCTP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宜昌市依法注冊的企業納稅人自愿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障國家稅收利益,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搭建稅企溝通橋梁,促進誠信納稅、構建和諧的稅收環境與征納關系,為社會穩定、地區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宜昌市民政局。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宜昌市工商聯,行業主管部門是宜昌市稅務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往,接收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 ,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西陵一路7號勤業大廈10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

(一)開展涉稅風險評估,幫助會員有效防控涉稅風險,引導會員科學規范納稅,降低納稅風險和納稅成本。

(二)聚焦企業經營熱點政策、企業經營常用法律法規、企業經營常見風險點、企業經營管理提升等領域,開展高端論壇、財稅沙龍、專家解讀、專題講座等多樣化的培訓服務。

(三)提供涉稅咨詢指導、管理咨詢指導、科技咨詢指導及金融協調服務,促進會員持續健康發展。

(四)建立稅企溝通橋梁,傳遞會員涉稅建議、反映會員涉稅訴求,促進稅務部門執法和服務工作水平不斷提升。

(五)組織國內外名企名校研修,考察優秀社團組織,學習、引進和推廣先進的管理經驗、運營模式,更好地實現辦會宗旨。

(六)搭建信息互通、資源整合平臺,為會員提供需求、項目、資金、人才等資源鏈接的機會,使弱者變強、強者恒久。

(七)利用協會重大活動及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宣傳推介會員,提升會員的影響力及知名度。

(八)接受會員咨詢、投訴、舉報等,及時提供幫助,有效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使會員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具公信力、更加多元化、更加方便快捷。

(九)開展其他與會員密切聯系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為企業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所處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宜昌市依法注冊的企業納稅人;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報《會員登記表》和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向本會申請維護合法權益;

(七)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按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及規定時間足額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關心本會建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累計一年及以上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本會副秘書長的聘任,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為專職、通過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年齡為70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務;

(五)經理事會會議同意或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予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4年6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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